- 回歸社宅政策本質,釐清社宅租金訂定合理考量
問題不在稅捐減免年限!而是租金訂定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讓社宅興辦成本同時符合居住品質及民眾負擔,內政部於106年修法擴大範圍至所有的社宅在興辦期間都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囿於稅捐稽徵法第11之4條第1項應明定實施年限之要求而有5年並可延長1次之規定;對於減免期限及範圍則授權地方訂定自治條例,地方可就其行政財務及社宅推動意願設定合宜的減免細項內容,如台北市政府即訂有「台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會將上開稅捐優惠明定於住宅法,即是認為社宅實具有公用之屬性,內政部營建署2020年12月8日新聞稿強調,問題係在於市府社宅租金之訂定,不應將其地方稅的課徵及減免視為社宅理所當然的成本,也無須錙銖必較地非推予住宅業務負擔不可,而且中央也設有社宅融資平台及非自償性經費補助,已讓地方政府在社宅的租金價格設定可以有更宏觀的視野及更親民的思維。
指控牛頭不對馬嘴!分級租金補貼方案非規範社宅租金標準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直接興建社會住宅的租金標準係依住宅法第25條規定授權地方因地制宜訂定,中央及地方政府也早已依上開規定訂定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而住宅法第11條規定之分級補貼是針對住宅租金補貼的規定,請勿混為一談。
另外內政部營建署鄭重澄清,部分人士刻意的誤導恐讓國人誤會社宅居住者可同時享有租金補貼,兩者實為不同協助工具,社宅係透過有效率的住宅興建提供實惠的租屋實體選項,而分級租金補貼則是於民間租屋市場承租住宅的弱勢族群可透過政府提供的定額租金補貼補足負擔能力與市場價格的落差,分級租金補貼方案刻正辦理報院事宜,預計2021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