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注意!營利事業列報房地合一稅,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免漏報課稅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適用新制者,倘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避免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釋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2020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其第2筆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70萬元,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後之餘額為-10萬元,應以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另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0萬元,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萬元,以-2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