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函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定得申請徵用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得委託需用土地人申請代繳核准徵用或協議使用期間地價稅
(一)需用土地人於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辦理協議程序時,通知協議文件即應載明參據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土地所有權人得委託需用土地人申請代繳地價稅之規定,以及委託申請代繳所需檢附文件,協議時並應詳予說明作業方式;倘若協議不成,而需申請徵用時,應於徵用計畫書內敘明前開通知及協議辦理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憑辦。
(二)需用土地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代繳地價稅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委託需用土地人申請代繳使用期間地價稅之委託書,需載明需用土地人、地址、土地坐落、使用面積及使用期間等資料,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協議使用契約書、核准徵用土地公告、使用土地圖說等,視個案情形而定)。又土地所有權人倘因繼承無法出具全體繼承人或公同共有人代繳委託書,則由需用土地人檢附部分繼承人或公同共有之申請書及代繳委託書提出申請。
(三)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者,得由需用土地人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由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四)為避免爭議及利於核課稅捐,此類案件需用土地人應於土地使用期間屆滿或有異動等情形時,主動通知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