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營業、出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如已恢復作自用住宅使用,需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重新申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屋營業、出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如已恢復作自用住宅使用,需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重新申請
新聞摘要
  • 房屋營業、出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如已恢復作自用住宅使用,需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重新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地上房屋2019年變更為營業使用,經稅務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2020年因疫情關係未作營業使用,是否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上建物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嗣後因營業登記註銷、營業地址變更或終止租約,已恢復作自用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於地價稅開徵40日(2020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可臨櫃郵寄或利用該局官網首頁(https://tytax.tycg.gov.tw)/申辦服務/地價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