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住戶不得於防火巷弄堆置雜物影響公共安全!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巷弄堆置雜物;違者,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本案該住戶於系爭防火巷弄堆置雜物,占用防火巷弄影響公共安全,所以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為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故維持該處分。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公寓大廈住戶應注意不得於防火巷弄堆置雜物影響公共安全,違者會被處罰鍰,民眾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