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用地移轉不能免稅 申請復查可保障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卻無法比照免徵,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在完成土地稅法修正的這段過渡期間,納稅義務人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算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由稽徵機關先列管,等法條通過後適用修法後的規定。
該處提醒民眾,現行稅法規定,這類非都市土地移轉還是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沒有申請復查,就屬稅捐核課確定案件,將來無法申請適用免稅的規定。但台北市都是都市土地,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被徵收前的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