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算出售原出價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使用房屋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20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述房屋交易所得7百餘萬元,甲君列報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中包含房屋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計2百餘萬元,因屬房屋使用期間所支付之費用,不得列為取得或出售房屋之成本或費用減除,經該局核定甲君財產交易所得9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原出價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上開規定正確列報相關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另外,前3年度如有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列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在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