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北市都市更新計劃如火如荼推動,雖然民眾簽署都更同意書後可以撤簽,但最好還是依都更不同階段分段簽署,並明瞭每階段內容以保障本身權益,撤簽時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完成。
北市推動舊公寓都市更新後,許多建商或投資客都積極尋找可進行都更的案件,建商也大舉徵求可參與都更的社區,除建商之外,也有專門招攬民眾簽署都更同意書的專業公司或投資客,一旦提出申請通過都市事業概要,投資客就可以此為重點對外出售已買的房屋;對一些專業公司而言,收集到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同意書,即可轉賣給建商。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22條規定,申請人或實施者於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之前,應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達法定門檻始得申請。由於同意書簽署依都市更新推動程序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需十分之一的同意比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需要六成6成以上同意比例兩階段,所以同意書的簽署亦應依不同階段簽署;並於簽署同意書前,應確實知悉更新案內容及涉及相關權利義務後,再簽署同意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熟悉都更的建商人士表示,若要撤銷簽署,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除有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亦即需有一定條件始能撤銷,民眾不要認為反正可以撤簽就不謹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