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借款支付以配偶名義登記之房屋利息支出,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由本人借款支付以配偶名義登記之房屋利息支出,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新聞摘要
  • 由本人借款支付以配偶名義登記之房屋利息支出,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預計與長跑多年的女友步入禮堂並購置一間登記以未婚妻為所有權人之房屋,當作未來2人婚後新居,個人綜合所得稅可以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嗎?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該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課稅年度該申報戶之1人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新台幣30萬元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民眾登記為未婚妻所有之自用住宅,由其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支出,須於結婚後合併申報始得選擇列舉扣除;且若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