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稅務短訊 領回區段徵收之抵價地,第1次出售時土地增值稅可享減徵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1條規定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該局補充說明,如果經配偶相互贈與或信託登記後再次移轉,土地增值稅仍可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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