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需要,另考量縣(市)國土計畫及功能分區繪製,攸關人民財產權益,應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規劃期程,因此擬具「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考量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地方實質空間發展計畫,且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應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使內容更為完善,因此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由該部視實際規劃需要,另行指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第24條第3項但書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之使用許可案,應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合議審議。(修正條文第7條)
二、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增訂為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三、修正使用地編定辦理程序。(修正條文第22條)
四、增訂經許可之使用計畫申請變更得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修正條文第24條)
五、定明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公告及廢止辦法之訂定機關。(修正條文第35條)
六、修正違反該法應處沒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9條)
七、修正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等二項法定工作之辦理時程。(修正條文第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