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度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解繳國庫8,025萬元
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1178條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代為處理,倘有賸餘現金,由該遺產管理人辦理繳庫事宜。財政部國庫署對各遺產管理人本於服務精神,奔走協調遺產事務並順利完成繳庫,表示肯定與感謝。
為利遺產管理人辦理前述繳庫事宜,該署於其網站登載相關作業說明(國庫署首頁/業務導覽/庫政管理及歲入籌編/業務資料/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注意事項),歡迎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