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注意 房屋已拆除應即時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房屋如因老舊須原地新建、改建或重劃等而拆除,請於拆除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稅捐機關核定即於拆除當月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稅籍,避免與重建後的房屋重複課稅。如果超過30日申報,請檢附相關拆除資料(如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滅失證明等),以供稅捐機關審核停止課徵房屋稅時點。
稅捐機關進一步提醒,房屋稅為按月核課,房屋拆除應即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