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售預售屋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成屋,如何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舉例說明如下:
釋例1:轄內甲君於2014年間以3,0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含土地部分),並於2015年間該預售屋完工前,以3,21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21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3,0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認甲君2015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
釋例2:轄內甲君於2014年間以3,0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成屋1戶(含坐落土地),並於2015年間以3,210萬元出售予乙君,買進或出售契約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成交價額,甲君在辦理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21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3,0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40%,核認甲君2015年度漏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
該所提醒,買賣預售屋或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在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是不同的,二者最大差異為買賣預售屋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此不論買賣預售屋或成屋如有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