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之修繕費、裝修及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如何提列折舊?
新聞摘要
  • 固定資產之修繕費、裝修及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如何提列折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固定資產之修繕費、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95條規定,應併入原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繕費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得以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若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之營業單位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另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亦應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同時除列前次重大檢查成本之剩餘帳面價值,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