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如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請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提醒,違反上開規定,未通知當事人檢附上揭相關證明書,即予受理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緩;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