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團體或機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有房地且符合相關要件者得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捐機關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學校直接使用者,才能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促進教育多元發展,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辦理實驗教育應於符合該條例第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於固定場所辦理或得申請使用公立學校之閒置空間。考量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經教育部認屬教育體制之一環,且性質及精神與學校相似,故財政部核釋供該類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得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