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偶間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又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何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稅捐機關說明,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後再次移轉,其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贈與人死亡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舉例說明,謝君於1977年10月購買一筆土地,於2017年10月將該筆土地以配偶贈與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謝君於2018年10月死亡,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謝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配偶於2019年7月將該筆土地出售,則該筆土地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2018年10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