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出售房地不動產,把握8月31日前完成過戶登記,可免繳當年度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王小姐來電異議表示,自己唯一的房子已於2018年9月初出售,為何執行分署會通知她還欠繳2018年的地價稅?
 
稅捐機關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這也是王小姐雖然自2018年9月起名下已無不動產,卻仍須繳納2018年地價稅的原因。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有意出售房地不動產之民眾,注意上述法令規定,把握於8月31日前完成不動產移轉過戶登記,即可省下當年度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