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記起來!房屋同時辦理分割及交換,房屋稅與契稅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課徵應以整棟為課稅標的,同一門牌號碼之整棟樓房為同一人所有,各樓層自應合併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但一人同時擁有大樓內數戶房屋,或一人擁有相鄰之數棟房屋,則不論各棟(戶)房屋是否各別辦妥所有權登記,均准予分別設立稅籍核定徵免房屋稅。故房屋分割後,可供獨立使用並具獨立出入口者,可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分隔成二棟後,A、B二棟房屋之所有權仍維持甲、乙二人原持分共有關係者,無需報繳分割契稅。但如於分割稅籍後,甲取得A棟房屋,乙取得B棟房屋,則屬各共有人間以其共有持分互為交換取得各宗不動產產權,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所稱「承受部分」,應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原持分部分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