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同法第17條第12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依上開立法目的,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開個人之農業用地,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農地贈與雖可免併計遺產課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他人情事者,因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以確保農地農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