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住房屋」房屋稅較優惠,請儘速申請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自行興建或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原因而取得之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擁有3戶房屋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該處提醒民眾,如有坐落於新北市之非自住房屋(新北市非自住稅率於2019年1月9日修正公布,由2.4%調整為1.5%),可考量重新擇定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可利用2019年期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