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舊屋換新屋,新購地一樓營業,可否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報您知
該處說明,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例: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之餘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最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現蘇先生原出售土地地價5,000,000元,繳納土地增值稅800,000元;新購土地地價7,200,000元,查係3層樓,1樓營業,自用住宅部分地價為7,200,000×2/3=4,800,000,即1樓營業一般用地部分之地價不列入計算;經核算(5,000,000-800,000=4,200,000;4,800,000-4,200,000=600,000) 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為600,000元,小於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0,000元,故僅可退還土地增值稅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