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所有房屋之購屋借款利息實際發生金額192,929元,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3,621元,可扣除金額159,308元;惟因甲君及其配偶當年度並未設籍於該址,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不合,遭國稅局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名下僅持有該屋,請准予列報云云。該局以甲君及其配偶於當年度均未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駁回其復查申請,全案未提起訴願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欲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民眾,請記得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應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