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注意!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應於給付租金時扣取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扣繳義務人甲君於2017年間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每月給付租金總額100,000元,甲君漏未於給付租金時扣取稅款,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2017年度每月應扣未扣稅額10,000元,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分別按每月應扣未扣稅額處0.3倍之罰鍰,全案未提起復查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扣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