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建立國土使用秩序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全國國土計畫」是以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內容為主,並不會直接對土地使用和管制產生立即影響。地方政府具有規劃主導性,可因地制宜研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在符合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原則下,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地方特性及城鄉發展需求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加強國土保育,維護自然資源
在「國土保育」方面,考量氣候變遷日趨嚴峻,位於山脈保育廊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河口濕地及國家公園範圍,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至於部分都市計畫保護區,基於保育廊道的延續性,亦將納入;並延續原有區域計畫環境敏感地區查詢及土地使用之指導規範,未來各類的土地使用,仍應掌握土地環境特性,採取適當的因應作為。
此外,為推動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對於飽受國土災害或破壞的地區,經由相關單位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並研議提出復育計畫,進行復育工作。
確保糧食安全,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在「糧食安全」方面,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將具備農業生產及其產製儲銷多元使用地區,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該地區將優先投入農政資源,並加強農業生產基礎重要設施(灌溉設施等)之建設。訂定全國農地總量為74萬到81萬公頃,提供「農耕」、「養殖」及「畜牧」等農業生產的土地進行控管,不訂定直轄市、縣(市)農地總量,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劃訂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確保糧食安全。此外,農地內的違規工廠,以安全性、公平性與合理性為原則,專案輔導其合法化,兼顧農地保護與產業需求間之平衡發展。
建立用海秩序,維持海域狀態
在「海洋資源」方面,全面調查及持續更新海域範圍之生態系統、海洋環境等基本資料,建立用海行為納管機制,以確保海洋生態保育及用海秩序。並將海洋資源利用具排他性或相容性之範圍,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除經依法許可,不能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
因應未來發展,落實成長管理
在「城鄉發展」方面,地方政府可透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整體考量未來人口、產業、公共設施的成長需求以及農地資源、環境條件後,劃設城鄉發展地區,擬定成長管理計畫,考量20年未來發展需求劃設城鄉發展總量及未來發展區位,可以明確指認產業發展適宜之區位,減低投資不確定性與風險。
內政部營建署強調,國土計畫是為了讓土地合理利用,建立國土使用秩序,既有合法農業及建築使用,在不影響國土保安情形下,可以維持原來使用,並不會影響權益,希望各界持續支持國土計畫,促進國土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