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主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取得之房屋,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該局舉例,李君以1997年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並於2017年8月1日取得都更後之房屋;2018年3月1日出售交換取得之房地,土地因係1997年取得,故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2017年8月1日,係在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以後,故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房屋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之稅率,即應就房屋部分交易所得按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申報納稅。
該局另舉例,顏君以2015年取得之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房地,2018年3月1日出售分配取得之房地,因土地雖係在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但持有期間超過2年,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無新制之適用,故土地部分交易所得仍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2017年8月1日,仍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2年)。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是交易所得或損失,都應留意申報期限,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