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者使用,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屋所有人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者使用,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
新聞摘要
  • 房屋所有人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者使用,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新修正住宅法第15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之承租人,出租期間收取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1萬元為限,超過1萬元部分,可檢據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無法提具確實證明文件者,依應稅租賃收入43%計算減除。
 
該所舉例說明,王君於2018年1至10月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之陳君居住使用,每月租金12,000元,但未能提具相關費用損耗憑證,王君於201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20,000元為租賃收入〔(12,000元-10,000元)x10月〕,再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11,400元〔20,000元×(1-43%)〕申報為租賃所得。
 
該所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出租房屋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檢附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以減輕賦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