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稅務!訂立契約並已繳納契稅可否申請退還
稅捐機關表示,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不可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惟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可申請退還原繳納契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可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則不可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退還原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