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增值稅申請重購退稅,先購後售土地於先購地時,其後售之土地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該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規定,在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能力,故准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除須符合2年內出售、重購〈包含先購後售、先售後購〉及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外,先購後售土地的退稅尚須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若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後售之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即不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例如:李先生於2017年6月新購桃園區自用住宅用地,並於2018年2月出售原有八德區土地,出售前才由第三地遷入戶籍,因2017年6月新購桃園區土地時,其八德區土地並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將無法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