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享停車位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一併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惟上開停車位倘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時,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原免徵或按住家用稅率(含自住稅率)課徵,倘有收費情形,應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台北市政府為提供多元化申請停車場登記管道,簡化流程,業訂定「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位登記證計畫」,輔導業者合法經營停車場並接受管理,以利閒置車位資源再分配,達到車位共享經濟效益。惟停車位倘有出租情形將增加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負擔,影響房地所有權人提供停車位之意願,為鼓勵其將自有自用停車位於閒置時間透過媒合服務平台提供停車空間,因此交通部訂定「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定明共享停車位、自有自用停車位及共享時數之定義,以及媒合服務平台業者之管理等事項。
財政部表示,考量共享停車位係原供所有權人自有自用之停車位,於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者,閒置時間每月不得逾240小時,尚屬合理範圍,為鼓勵所有權人釋出停車空間有效利用閒置資源,因此核釋房屋稅每月不超過240小時,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逾限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另為簡政便民,共享停車位之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台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及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申報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情事。
共享經濟為潮流所趨,共享停車位之法規鬆綁,能促進閒置車位資源有效利用及再分配,營造友善之數位創新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