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提醒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有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之限額內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除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每一申報戶也以1屋為限。
另外,須特別留意的是,如果房屋僅有部分自住,另有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納稅義務人可按照房屋稅繳款書上的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舉例來說,某納稅人2017年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260,000元,且該房屋有部分供營業使用,則可依2017年房屋稅繳款書上自住用課稅現值222,000元及總課稅(住家+非住家)現值370,000元之比例,計算可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額度,再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後,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06,000元(計算式:利息支出260,000元×222,000/370,000-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