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兼顧理想與務實作法 都更條例修正案初審通過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已增列「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公辦都更的方式可以由政府自行實施或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實務上為借用民間充沛資源,亦可採公開評選委託民間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以利多元合作推展都更業務。
審查過程中部分委員擔心的是,經由公開評選委託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後,政府職能會不會因此消失?是否公辦轉私辦?對此內政部回應,完整的政府主導都更程序包括:都市計畫變更、更新地區劃定、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與實施、舉辦公聽會、審議、聽證、核定與監督管理等項,該委託事項僅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與實施」一項而已,其餘仍屬政府職能與公權力的執行,對於權利關係人與實施者之爭議,亦納入都市更新爭議與審議會的職掌。
另外,內政部近期將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及財政部主導由八大公股行庫與台灣金聯於4月共同成立「台灣金融聯合都更服務公司」,足見政府增加職能與推動公辦都更的決心。
考量實務及縣市政府執行經驗,難以全面由政府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故仍維持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機制。對於審查過程中委員建議應明定劃訂準則及與都市計畫連結,已於草案中增訂縣市政府應於修法後3年內檢討劃定基準並提都委會審議通過,未來並應定期檢討。
另外,部分委員提議自劃單元同意比率須100%,內政部表示,由於都市老舊市區產權紛雜,推動過程常有找不到人,或屬於神明會、祭祀公業等土地的情形,實務執行上確有困難。
以弱勢照顧與程序保障為前提 代拆是最後執行工具 避免有心釘子戶長期拖累更新案
政府代拆是本次修法最受矚目的議題,修法後強化不同意戶權益的四道防線處理,包括更新地區劃定及自劃單元基準均應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案件如有爭議應一律聽證、嚴謹務實的審議制度及拆除前應落實兩公約有關真誠磋商精神進行協調溝通後,始得為之,有助於減少執行爭議。
至於更新後不應造成弱勢住戶流離失所的議題,內政部也參考委員意見,針對屬住宅法規定之社會經濟弱勢或更新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屋可住者,未來將由地方政府專案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
內政部最後指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後續將進入立法院二、三讀審議程序,未來修法通過後,將能更務實、全面、有效推動都市更新,成為促進國家建設及都市發展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