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推動 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國產署表示,以多元方式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設置太陽光電,包括同意農田水利會就受託管理的國有非公用土地招商設置光電設施、同意國有農業用地承租人申請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業者受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由其招商辦理設置太陽光電、盤點土地辦理標租等,將整理各項方式適用對象、法令規定及辦理方式等5項釋出方式,公布於該署網站提供參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相關機構可依需求選擇適合方式。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發展綠能產業、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屬國家重大政策,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需求條件,國產署即配合篩選適當國有非公用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使用。目前該署依據經濟部能源局及屏東縣政府需求釋出2處嘉義縣及屏東縣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共423公頃)共同辦理改良利用,並預計以委託經營方式提供台電公司辦理台南市鹽業用地(面積216公頃,現由內政部辦理開發審議中)設置太陽光電事宜,積極促成政府重要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