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讓建築全面無「礙」 內政部修正無障礙設計規定
內政部表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於1988年12月12日增訂,迄今經歷6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明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讓建築物全面走向無障礙化,逐步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目標。為使相關規定更利於大眾理解,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身心障礙權益團體及各有關機關研修推動這次的修法,將原以文字敘述呈現無障礙廁所、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等無障礙設施檢討方式,改以表列方式呈現,以利相關查詢檢討的進行。
這次修正重點還包括:因應實務需求,規範建築物因單層樓地板面積過小不易設置無障礙設施,改以「棟」為認定基準;增列無障礙客房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為提升使用便利性,明定建築物總樓層數任3層範圍內,應有1處無障礙廁所提供使用;建築物設有提供予公眾、不特定人使用之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1處無障礙浴室。
此外,這次也參照英、美等國標準,修正提高輪椅觀眾席位的設置數量;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將公共建築物的適用範圍,由「既有公共建築物」修正為「公共建築物」,同時考量飲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足三百平方公尺者無障礙設施設置的困難性,故修正B-3組建築物的適用範圍。
內政部提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但因須配合現正同步進行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檢討作業,故預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