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止借名登記之土地,緃經法法院判決移轉返還借名人,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雖係由本人(借名人)出資購買而以朋友(出名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依現行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係以出名人為該土地所有權人,借名人僅對出名人有債權之請求權。
借名人雖然取得法院命出名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仍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土地只要有漲價所得及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事實,依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仍必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