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價稅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無法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
稅捐機關指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之徵收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各年(期)地價稅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實務上民眾常在買賣土地訂立契約時,會自行協調按月份比例計算當年度之地價稅,這是私下訂立契約行為,納稅義務人無法請求稅捐稽徵機關配合辦理,更不能因為取得土地未滿1年,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要按照月份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