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使用,仍應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將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使用,仍應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新聞摘要
  • 將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使用,仍應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持有A房屋,2015年度無償借予B檳榔站營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以標準租金核定租賃所得8,208元〔(每坪每月標準租金300元×營業面積4坪×12月)×(1-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甲君不服,復查主張A房屋係其父之居住所,騎樓無償借予一名婦人使用,並無出租事實,亦無租金收入,案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甲君不服續提起訴願,亦遭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尚與有無出租事實及租金收入無涉。又上開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該局籲請民眾如有個人財產無償出借他人營業使用計算租賃收入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