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核准延期繳納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
該局提供案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於2014年9月15日收受國稅局寄發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繳款書,應納稅額3百餘萬元,該繳款書之繳納期間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甲君嗣後於2014年11月18日以稅額較鉅、繳納確有困難為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該局核准辦理,除檢送展延繳納期間(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之繳款書外,並於核准函說明:「台端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2014年12月11日)起算30日內向本局申請復查。」甲君雖對上開核定稅捐不服,但遲至2015年2月9日始申請復查,經該局作成復查決定書略以:本件申請復查之期限,自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2014年12月11日)起算30日之末日,應為2015年1月9日,甲君於同年2月9日提出申請,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遂駁回甲君的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誤以核准延期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復查申請期間,將遭國稅局以逾期申請復查駁回而喪失行政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