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住校宿舍費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台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如尚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須自行擇一申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本年度註冊時已繳納宿舍費2萬元,同時該申報戶有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額時,選擇列報房屋租金支出2萬元較有利。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時,除特別扣除額外,可自行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房屋租金支出須選擇列舉扣除額時,始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