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辦社宅!租用公地建社宅供弱勢族群租賃,租金有優惠
國產署表示,為促進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多元管道,並結合社會結構轉型之公共設施調整與多目標使用可能性,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使用,不侷限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且可依優惠辦法規定享有最大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優惠。
國產署舉例說,民間業者如租用公有土地興辦社會住宅,提供超過70%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該業者每年只須繳納相當於地價稅額之租金予土地管理機關,預期可藉此鼓勵民間投資興辦社會住宅,提供社會住宅租屋者一安穩、適宜之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