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獲住宅租金補貼之受領人,如有家庭成員在核撥補貼期間內持有住宅,即喪失受領資格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應均無自有住宅;而所謂「家庭成員」,依同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又依同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接受租金補貼者如其家庭成員擁有住宅時,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法務局提醒欲申請住宅租金補貼或現正接受該補貼之民眾,應注意上述規定,避免喪失補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