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買後賣土地,要買地時已持有「可供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才有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先買後賣土地,要買地時已持有「可供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才有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新聞摘要
  • 先買後賣土地,要買地時已持有「可供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才有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您以為買的是自用住宅,2年內賣的也是自用住宅,就一定可以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嗎?答案是:不一定。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一般民眾常犯的錯誤就是先買自用土地時(以登記日為準),要賣的土地沒有人設立戶籍(即非自用土地),導致「買地時無持有可供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縱使其他條件都符合,也没有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最近就有一位竹東的王先生,2016年3月1日登記買賣取得位於竹北的房地,同年於9月出售位於竹東的房地,因為買賣相距不到2年且竹北房屋的坐落土地公告現值遠高於竹東的房屋坐落土地,兩屋亦都作自用住宅使用,於是便向稅捐局竹東分局提出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案經竹東分局查核結果,王先生竹東的房屋一直到2016年5月才有戶籍遷入,亦即王先生在2016年3月1日買竹北的房地時,要賣的竹東房屋卻没有人設立戶籍(即非自用土地),導致「買地時無持有可供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緃使其他條件都符合,也没有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