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出售非屬房地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交易所得,應併入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凡在2016年1月1日以後買賣取得之房地,日後交易均須按新制規定課稅;如果房地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在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如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如持有期間超過2年,則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交易之房地如屬舊制,則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有發生前揭交易之納稅人,應留意新舊制課稅規定,如有屬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記得於2017年申報期間併入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