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屋合併或打通仍可適用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兩屋合併或打通仍可適用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兩屋合併或打通仍可適用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增值稅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且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者,可申請適用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所稱「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係指只擁有一處房地而言,若擁有多處房地者,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惟考量自用住宅實際使用情況,若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則認定符合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