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通檢時,停車場用地依地方需求劃設
內政部表示,這次「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條文的修正,是為了回應監察院要求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對於不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核實依照實際需求檢討的糾正案件。而內政部在通盤檢討後,認為現行以人口及商業區面積作為停車場用地劃設基準的規定,已不符當前都市發展需求,因此,修正刪除上述規定;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之劃設,仍應審慎評估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等,核實檢討規劃停車場用地面積,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20%的停車需求。
內政部也說明,該條文同時訂有特殊情形的但書規定,考量近年來各都市相繼投入捷運、快捷巴士(BRT)、輕軌(LRT)等大眾運輸系統,或是利用公園、廣場、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興闢停車場,如經檢討已無需求,可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受上述依車輛預估數20%設置停車場的限制,以避免部分地區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產生供過於求的問題。
內政部指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條文修正發布,未來各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應依當地停車需求核實檢討公共停車場用地的配置,適時調整用地規劃,以使土地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促進都市之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