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紀業者刊登廣告時應注意,請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並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消費資訊,以避免消費爭議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第21條及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之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廣告並應註明經紀業名稱、加盟店或加盟經營等字樣。另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倘經紀業者刊登之廣告與事實不符,除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外,地方政府將依該條例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請經紀業者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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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安居」動土典禮出席貴賓有內政部董建宏政務次長、國家住都中心花敬群董事長、立法委員魯明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曾國基署長、桃園市都市發展局江南志局長等各方嘉賓,祈求工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