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或贈與稅逾滯納期限未繳納,本稅部分仍須加計滯納利息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遺產稅或贈與稅逾滯納期限未繳納,本稅部分仍須加計滯納利息
新聞摘要
  • 遺產稅或贈與稅逾滯納期限未繳納,本稅部分仍須加計滯納利息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17年2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逾滯納期限未繳納之滯納金應加徵利息之規定,認為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法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1%之滯納金,逾30日之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者,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有關該條文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之規定是否違憲?本次大法官會議認為,就應納稅款加徵滯納利息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該局表示,針對大法官的解釋,國稅局內部已積極的修改繳款書格式及繳納金額計算程式,以符合解釋內容,也特別提醒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納稅款,除加徵滯納金、本稅加徵滯納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外,也將延遲財產移轉登記之時機,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如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