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損失,應如何認列?
國稅局指出,倘個人在上開交易日以後3年內交易其他也屬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計算結果如有交易所得,得先減除上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2016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200萬元2017年1月1日出售,售價1,3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A房地的交易所得金額為損失50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成本1,2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損失50萬元)。
甲君另於2017年6月30日購進B房地,2018年1月1日出售,成本1,200萬元,售價1,6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10萬元,B房地的交易所得金額為300萬元(成交價額1,600萬元-成本1,2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交易所得300萬元),課稅所得金額為140萬元(交易所得30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10萬元=課稅所得1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