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政稅務!農用證明被撤銷,5年內補稅
稅捐機關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如嗣後農業主管機關撤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致不符合不課徵規定,該局將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之收件日起5年內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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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345對抗543,青年首購是主流,很多都是父母親贊助自備款助小孩一臂之力,讓小孩子成家,如何讓市場回歸正軌,投資客無利可圖,是政府部門應該有的配套。